4.录取
⑴县(区)学校新生录取由县(区)中招办和招生学校按规定的电子版格式做好新生预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中招办,由市中招办审批办理正式录取手续。临川教育集团的新生录取,由市中招办本着尊重考生志愿、择优录取、适当调剂的原则,优先直接办理录取手续。
⑵普通高中均衡招生计划只用于录取本地初级中学的在籍直升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录取时,根据初中学校所分得的均衡招生计划,在均衡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临川教育集团学校均衡生录取,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所分得的均衡招生计划,在均衡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区属学校未完成的均衡生招生计划,仍保留在区属学校,在均衡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剂录取。调剂录取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则在符合均衡生条件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录取。
⑶报考 “师范定向类”并兼报了“高中类”的考生,如确定放弃师范定向录取,应在普通高中统招生、均衡生划定分数线之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区)中招办,县(区)中招办汇总报市中招办审核备案,纳入统招生、均衡生一并划线,参加普通高中统招、均衡生录取。
⑷未经市中招办审批录取的学生,市教育局基教科不为其建普通高中学籍,不作为在校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六、基础教育课改实验区的考试与招生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黎川、资溪县的考试与招生按《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课改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组织实施。黎川、资溪县考生,自愿到临川教育集团所属学校就读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七、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招生
1.各县(区)必须采取措施大力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时,努力按照职普大体相当的比例安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要将中职招生计划按初中毕业生数分配到各学校,作为指令性计划确保完成中职招生任务。未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县(区),普通高中不得扩招,对超计划招收的普通高中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2.各县(区)应加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考生积极报考职业高中。凡中考第一志愿填报职业高中的考生,由县(区)中招办和招生学校在普通高中统招生之前录取。
3.普通高中、中专录取工作结束后,县(区)中招办和招生学校应立即组织第二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八、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促进招生秩序根本好转
1.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校必须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和收费标准招收学生,不得超计划、降低分数、超收费标准违规招生。
2.各学校不准通过任何途径,授意生源学校或学生在填报志愿时施加影响,扰乱报名秩序。严禁以直升为理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生报考其他学校;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严禁以高中招生改革为名,擅自举办“实验班”,擅自发布招生广告,许诺可以提前录取;违者一经查实,以违纪违规论处。
3.临川教育集团所属学校和市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由市中招办统一组织,统一印制宣传材料,统一开展宣传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学校都不得擅自对外宣传。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市教育局备案,经核准后方可印发使用。
4.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大力支持本市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积极为本市民办学校招生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
5.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高中招生有关规定,不得接纳非本校录取的学生,严禁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互挖生源或以奖励承诺互抢生源。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和进行经济处罚。
6.开学后,市、县(区)局要组织力量到学校检查新生到校情况,各地各校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县(区)中招办,以备检查。
7.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外地中等学校不得在我市做招生广告和招生。市内任何单位、学校、个人不得向外地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名单、通讯地址和中考成绩等情况。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的招生信息;严禁各招生学校为招揽生源进行有偿招生,严禁任何单位、学校、个人以提供生源为由向招生学校索取费用。凡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及考生舞弊者,按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抚州市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抚州市教育局
2013年3月19日
抄送:各县(区)中招办、市教育局有关科室
抚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3 月25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