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初中毕业的条件 1.凡未参加泉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初中毕业班学生,均不能取得初中毕业的资格。 2.各校初三年下学期的课程安排,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省颁课程计划,按教学内容和要求组织教学活动,并组织考试与考查。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物理、化学等七科在5月份由学校组织期末考试;美术、音乐、劳动技术、信息技术、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考查由各校在5月中下旬组织实施;体育与健康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以上各科目的考试及考查成绩均作为学生是否毕业的依据。 3.初中毕业分数线由县教育局根据考试成绩统一划定,凡未达到毕业考试分数线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经补考后,各门学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毕业。补考时间及形式另行通知。 4.初中毕业班学生毕业条件,还必须符合《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八、工作要求 1.各中学应负责对报考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接受报名。 2.各中学应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见附表)由学校于6月20日前报送县招生办作为考生录取依据。 3.各中学要高度重视网上阅卷工作,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考生正确填涂答题卡的指导和适应性训练,使全体考生正确地掌握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基本要求。答题卡作答的基本要求是:使用2B铅笔和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布置)。 4.各中学应动员和鼓励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正确引导考生填报升学志愿,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变相剥夺学生报考和填报志愿的权利,否则,将追究有关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坚决制止扰乱招生工作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各中学不得擅自为未经市教育局同意在我县招生的外县(市、区)学校(含普通高中、民办学校、中职学校)提供本校学生的信息资料和出具在校学生学习年限、学籍证明,需回原籍报考的学生学习年限、学籍证明必须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出具。严禁学校组织或教师个人参与有偿招生活动,对接收招生学校的“推荐费”、“介绍费”等的学校或教师,一经查实,不仅要查处有关当事者,而且还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6.各校应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大力宣传招生考试政策,把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及初二年学业考试的有关精神及时传达给全体师生。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及初二年学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永春县教育局 2013年4月2日
抄送:县委教育工委、县人大教科文卫与华侨工委、县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县人武部、县台工办、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公务员局、县计生局、县外侨办、县教育督导室、县教师进修学校,县有关领导,存档(2)。 附表: 2013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 毕业学校: 学籍号: 考生号:
学业成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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