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四、招生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
报考五年制、“3+2”高职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当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
教育类专业新生须从当年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中录取,不实行自主招生。
根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再招收省外中等医学类专业的学生。
五、招生来源计划
(一)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行网上填报招生来源计划,继续实行现场确认为主,远程确认为辅的方式。具体办法和要求按《关于报送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冀招委中[2013]1号)执行。
(二)各中职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专业,不得盲目扩大、虚报招生计划。
有关学校要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可适度扩大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专业招生规模。
(三)凡没列入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各类、各层次学校,省教育考试院不办理审核录取手续。
(四)凡列入我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当年不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集中录取的,取消该校下一年度列入省招生来源计划资格。
六、体检、填报志愿、建档
(一)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可由县(含)以上招生部门统一组织体检工作。
(二)各级招生部门要加强对考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的指导工作,要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考生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有条件的市可实行网上填报志愿。
(三)报考五年制、“3+2”高职学校的考生可填报两所学校,每所学校可填报两个专业;报考普通中专学校的考生可填报一所学校、两个专业。
(四)参加全省统一中考且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各市招生部门按要求建立考生档案。
七、自主招生报名
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自主招生。报名办法如下:
(一)报名学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报学校办理报名手续。无身份证者,可到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开具带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需注明身份证号。报考学制为两年以下(含两年制)专业的高中毕业生还需携带高中毕业证书(含同等学历,下同)原件和复印件。报名学员要认真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报名登记表》。
(二)招生学校要认真审核报名学员的相关证件。学员的姓名等有关信息必须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学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高中毕业证复印件要贴在学员报名登记表背面,同时招生学校要指定专人收取学员的高中毕业证书原件,以备录取时审核。
学校拟按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要通过省教育考试院自主招生信息网上填报系统将新生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自主招生的学员档案,由招生学校按要求建立。
招生学校要选派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报名工作。
八、录取
(一)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省、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二)五年制、“3+2”高职学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体育与健身类、文化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测试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年制、“3+2”高职学校的录取分数由以下考试科目成绩构成: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体育以及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优惠分数。其他考试科目不计入总成绩内。
(三)录取工作分三次集中进行。第一次为五年制、“3+2”高职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录取的生源为当年参加中考的考生,省外学校办理提档录取手续,省内学校只提档,不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时间为7月下旬。第二次录取时间为9月中旬,主要为省内学校第一次提档考生办理录取手续。第三次为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录取时间为10月上中旬。
面向本市招生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间由各市确定。
(四)各市要加强考生档案管理,认真做好考生档案归整工作。招生学校未办理退档前,不准把同一考生档案提供给其他学校。不准向计划外招生的学校提供考生档案。
招生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办理提档录取手续。
(五)参加全省统一中考且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新生录取由各市招生部门审批。列入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所录取的新生还应到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自主招生录取时,招生学校需携带新生报名信息数据库、报名信息核对表、高中毕业证书原件等。列入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招生学校按审核录取后的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执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对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加分政策。
九、健全管理体制,加强招生队伍建设
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招生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招生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有目标、有要求、有检查、有进展。要不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工作人员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强化岗位责任,提高服务意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做好让人民满意的中考考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十、附则
文中所提“市”为设区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县”为县、县级市、区。 |